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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时间:2014-04-16 【转载】 来自于:碳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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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了解到,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1989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国环境管理“五项制度”中的一项,而总量控制作为我国的一项环境政策己于1996年9月在国家环保局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被正式提出。在控制总量的限额下,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实际上己经代表了排污者对这项资源的使用权,赋予了经济价值,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买卖的前提条件。
试点城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进行以及近年来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国际合作等条件已经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例如,南通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通过建成日处理能力3000吨的污水处理设备,COD(化学耗氧量)排放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同处通扬运河沿岸的如皋亚点毛巾织染有限公司计划扩大生产,却因得不到排放指标而无法开工。2004年,南通市环保局通过详细论证,牵线搭桥,审核确认由泰尔特公司将排污指标余量出售给亚点毛巾,转让期限为3年,每吨COD交易价格为1000元。合同明确规定:购买方在使用排放权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满足当地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且不得超过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交易一年的运行情况表明:两家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交易各方水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标准均达到了交易合同规定的要求。2001—2004年,江苏省南通市GDP总量增长了51.5%,而水污染物的主要指标COD则下降了16.8%,同时做到GDP的增长和COD指标的下降。